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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一周年 主动公开应成惯例

发布时间:2009-6-1 21:26:36 浏览次数: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周年 。此前一天,中国首个“政府信息整合服务平台”正式开通,在近日的全球性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中,中国政府启动了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通报防控的最新进展。回顾一年来《条例》的实施情况,曾参与条例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向记者表示:“《条例》的实施引发了诸多可喜的转变,中国在建设法治政府的道路上,正不断迈出新步伐。”

 主动公开成为惯例

   去年5月,《条例》刚实施不久,汶川地震骤然而至。抗震救灾中,政府部门经受了信息公开要求的考验。权威、迅速、详实地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是政府工作应有之义。震后20分钟,关于震情的消息即出现在权威官方网站上。震后10小时,几乎所有部委应对灾情的紧急部署已经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等渠道进入到公众视野,积极回应了公众关注的热点。

 过去一年间,除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外,“三鹿奶粉”事件的追踪调查、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部署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都无一例外地出现在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度的信息公开内容中。

   《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今年,杭州市除发布年度报告外,还发布了一份《市直单位综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报告》,报告数据的来源是市民、外来务工人员、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填写的近1.5万张评价表。报告中,公众关心的各种难题在去年是否解决以及解决的满意度都有评介。

   公开信息渐成政府惯例的同时,普通公民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也逐渐增加。在上海,去年一年各政府机关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9388件,获得答复的共9027件,其中“同意公开”的为5320件,占总数的58.9%。

 莫于川认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正成为各级政府努力推行的理念,民众与政府间的信息对应关系正在发生积极变化,二者之间变得更加平等。

 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目前,政府门户网站已成为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窗户”。信息公开指南、相关目录等在《条例》施行后第一时间便亮相各级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表示,政府门户网站已经成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主渠道,同时也成为政务公开的主要渠道。

 图书馆、档案馆也逐渐承担起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的功能,新添的查询终端、电子触摸屏等设备,让查询更加便捷。

   专职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纷纷在各地挂牌。北京市去年3月成立了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协调行政机关间的信息公开工作,受理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天津、成都等地的行政服务中心更像一个“政务超市”,一站式、一窗式服务在让老百姓少跑路的同时,还借助了网络公布审批手续的办理状态。

 去年10月1日,我国第一个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开始施行,当地行政会议将按需公开举行接受旁听,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则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进一步完善期待推力

 《条例》实施以来,虽然各级行政机关都在积极行动,仍暴露出许多不足。

    一些机关在年度报告发布截止日期前交了“白卷”,有些已发布的报告则不够详实。《条例》中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方面落实得不够。

   另外,在主动公开之外的依法申请公开方面,一些公众仍觉得信息公开有道“玻璃门”,申请难、诉讼难时有发生。莫于川认为,信息公开需要多方协调,过去由于条块分割、基础不足等历史原因,电子政务缺少国家统一标准,各级政府部门形成了大量的独立且相对封闭的电子政务系统,使得信息的收集、筛选和利用不可能在条例实施一年内就做到完善。

   在《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按照立法程序,这一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莫于川表示,此次《保密法》修订在观念和操作上都有明显进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边界,可以为《条例》更好地推行及完善奠定基础,也有望为“条例”上升为法律而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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