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草拟县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编制并组织执行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它预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三、管理本县各项地方税收和其它财政收入,并负责地方税收管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并上报我县地方税收的减免事项。
四、负责本县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负责管理基本建设拔款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县财政直接掌握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六、负责管理本县工交、商贸、农业、文教、卫生、科学等事业费,管理行政经费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县级公检法司经费、外事经费及其财务管理工作,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并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县机关的行政经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负责全县机关土地、房产、车辆、设施和办公设备的配置、调拔、清查登记、监督检查。
八、负责监督管理国家拔给的转移支付资金,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九、负责管理本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它应当上交本县财政的收入,安排罚没财物的拍卖处理工作 。
十、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规范、完善彩票管理制度,监督彩票发行,管理世界银行对本县贷款项目的财务工作;管理非贸易外汇;核定党政干部因公出国用汇指标。
十一、负责本县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十三、管理本县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负责本县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完善,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四、负责对各乡(镇)财政收支和县级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及其执行财税政策、法令的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十五、制定财政科学研究的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打击各种抗税人员及抗税行为。
十八、负责全县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